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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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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救生裁判教育訓練

 

法源依據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107/5/28)

裁判級別 A 級裁判 B 級裁判 C 級裁判
執法權限 (一) 擔任全國性綜合運動賽會之裁判、國家代表隊出國比賽之隨隊裁判
(二) 擔任全國性以下各種分齡比賽裁判
(三) 各級政府或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各種運動賽會或競賽之裁判
(一) 擔任全國性以下各種分齡比賽裁判
(二) 各級政府或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各種運動賽會或競賽之裁判
(一) 各級政府或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各種運動賽會或競賽之裁判
報名資格 (一) 持有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核發B級裁判證照滿三年以上者
(二) 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1.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2.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3.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4.犯殺人罪。
5.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一) 持有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核發C級裁判證照滿二年以上者
(二) 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1.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2.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3.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4.犯殺人罪。
5.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一) 年滿十八歲以上。
(二) 高級中學(或同等學力)以上畢業者。
(三) 持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救生員檢定授證團體認可效期內之救生員證者。
(四) 嫻熟國際救生總會ILS水上救生競賽規則。
(五) 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1.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2.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3.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4.犯殺人罪。
5.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報名資料 (一)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三)B級裁判證照
(四)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無違反前條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具外國籍者,應檢附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一)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三)C級裁判證照
(四)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無違反前條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具外國籍者,應檢附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一)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無違反前條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具外國籍者,應檢附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講習及學術測驗合計時數 至少40小時 至少32小時 至少24小時
有效期間 4年 4年 4年
術科項目 1. 裁判實務分組演練 1. 裁判實務分組演練 2. 200公尺障礙游泳 1. 裁判實務分組演練 2. 50公尺帶假人
學科項目 中翻英/英翻中:
協會及ILS組織概況 水上救生規則(運動規則)
裁判概論(裁判職責)
器材佈置(裁判技術)
裁判長(裁判技術)
發令員職責(裁判技術)
終點裁判(裁判技術)
計時裁判(裁判技術)
水道裁判(裁判技術)
轉身裁判(裁判技術)
沙灘裁判(裁判技術)
海浪裁判(裁判技術)
紀錄(紀錄方法)
編配(紀錄方法)
檢錄(裁判技術)
報告(裁判技術)
裁判判例(判例分析)
綜合討論
協會及ILS組織概況
水上救生規則(運動規則)
裁判概論(裁判職責)
器材佈置(裁判技術)
裁判長(裁判技術)
發令員職責(裁判技術)
終點裁判(裁判技術)
計時裁判(裁判技術)
水道裁判(裁判技術)
轉身裁判(裁判技術)
沙灘裁判(裁判技術)
海浪裁判(裁判技術)
紀錄(紀錄方法)
編配(紀錄方法)
檢錄(裁判技術)
報告(裁判技術)
裁判判例(判例分析)
綜合討論
協會及ILS組織概況
水上救生規則(運動規則)
裁判概論(裁判職責)
器材佈置(裁判技術)
裁判長(裁判技術)
發令員職責(裁判技術)
終點裁判(裁判技術)
計時裁判(裁判技術)
水道裁判(裁判技術)
轉身裁判(裁判技術)
沙灘裁判(裁判技術)
海浪裁判(裁判技術)
紀錄(紀錄方法)
編配(紀錄方法)
檢錄(裁判技術)
報告(裁判技術)
裁判判例(判例分析)
綜合討論
展延效期資格 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48小時,並每年至少六小時者,於效期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得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48小時,並每年至少六小時者,於效期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得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48小時,並每年至少六小時者,於效期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得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註銷資格認定 (一) 申請檢定文件、資料不實。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2.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3.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4.犯殺人罪。
5.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三) 違反裁判應遵守下列工作倫理規範:
1.謹守專業倫理,發揮運動競賽及運動教育之價值。
2.秉持專業、公正、公平及熱誠,使運動競賽之賽程或比賽順利進行。
3.熟悉裁判技術內容及比賽規則,定期參加相關進修活動。
4.對運動員不得有性騷擾之行為。

(四) 轉讓、出借或出租裁判證予他人使用。
(一) 申請檢定文件、資料不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2.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3.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4.犯殺人罪。
5.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三) 違反裁判應遵守下列工作倫理規範:
1.謹守專業倫理,發揮運動競賽及運動教育之價值。
2.秉持專業、公正、公平及熱誠,使運動競賽之賽程或比賽順利進行。
3.熟悉裁判技術內容及比賽規則,定期參加相關進修活動。
4.對運動員不得有性騷擾之行為。

(四) 轉讓、出借或出租裁判證予他人使用。
(一) 申請檢定文件、資料不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2.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3.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4.犯殺人罪。
5.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三) 違反裁判應遵守下列工作倫理規範:
1.謹守專業倫理,發揮運動競賽及運動教育之價值。
2.秉持專業、公正、公平及熱誠,使運動競賽之賽程或比賽順利進行。
3.熟悉裁判技術內容及比賽規則,定期參加相關進修活動。
4.對運動員不得有性騷擾之行為。

(四) 轉讓、出借或出租裁判證予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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