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7.1項目描述
(a)第一名選手:在聽到聲音信號後開始潛水,第一名選手在沒有蛙鞋的情況下自由泳50 m。
(b)第二名選手:在第一名選手接觸牆壁/邊緣後開始潛水,第二名選手用腳蹼游泳50 m,然後潛水以找回淹沒的假人。在將假人傳遞給第三名競爭對手之前,第二名競爭對手無需觸摸轉彎邊緣。
注意:第二名游泳者可以在用假人鋪面之前在水下游泳整圈,也可以在開始後和潛水以取回假人之前浮出水面一或多次。
(c)第三名選手:第三名選手在水中(沒有蛙鞋)在等待中,至少一隻手與轉彎壁/邊沿或起跑器接觸。第三名競爭對手可能會在假人的頭部出水面之前接觸(但不能抓住)該假人。假人的頭部出了水面後,競爭對手可能會控制假人並釋放其對折返牆/邊緣或起跑器的保持力。然後,第三名競爭對手將拖帶假人50米,並在將假人傳遞給第四名競爭對手之前接觸牆壁/邊緣。
(d)第四名選手:第四名選手(有蛙鞋)至少用一隻手握住轉彎壁/邊緣或起跑器,直到拿到假人為止。第四名選手只有在第三名選手觸摸折返牆/邊緣後才可以觸摸假人。然後,第四名參賽者將假人與參賽者身體的任何部位接觸。
(e)第二名和第三名參賽者可以協助其離任的競爭對手,但前提是假人的頭部保持在轉換區內。
(f)旗幟應標明拖帶假人腿的轉換區:
•在第二至第三名運動員轉換時-距游泳池壁5 m。
•在第3到第4選手轉換處–距游泳池牆10 m。
(g)在下一位選手抓住假人之前,選手不得釋放假人(即,每位選手的一隻手都必須與假人接觸)。
(h)第三名和第四名選手的判斷標準不是根據假人頭部的頂部判斷是否在轉換區域內“攜帶假人”標準(在3.3中定義)。攜帶假人的標準確實適用於繼電器末端的終點區域。
(i)第三和第四名運動員在取下各自腿部的假人後,可以用手,手臂或腳將牆壁/邊緣推下。
(j)當第四名選手仍然正確攜帶假人時,碰到水池的圍牆/邊緣時,賽事結束。
(k)第一名、第二名和第三名選手在完成接力腿後必須離開水域,而不會妨礙其他選手。這些競爭對手可能不會重新入水。 (l)取回失去的腳蹼:只要不違反有關假人的規則(如果在比賽中使用),則參賽者可以取回起步後失去的腳蹼並繼續比賽而不會喪失資格(參見3.3假人)。不允許參賽者從另一場比賽重新開始。
注意:對於救生世界錦標賽,每支球隊應由兩名男子和兩名女子組成。
團隊可以選擇自己的性別順序。
3.17.2設備
假人:請參閱第8節-設施和設備標準及審查程序。假人完全充滿水並密封。參賽者必須使用組織者提供的假人。
游泳鰭:參見第8節-設施和設備標準及檢查程序。
3.17.3取消資格
除了第2節中的一般規則以及3.1至3.3中概述的規則之外,下列行為還將導致取消參賽資格:
(a)使用3.3假人(DQ19)中所述的不正確的拖帶假人技術。
(b)從任何泳池配件(例如,車道繩,台階,排水管或水下曲棍球配件)尋求協助-不包括泳池底部(DQ17)。
(c)第三名運動員在假人的頭部破壞水面之前釋放與牆壁/邊緣的接觸或抓住假人(DQ59)。
(d)第三名選手在假人的頭部經過5 m線(DQ18)之前,沒有將假人放在正確的攜帶位置。 (e)第四名運動員在第三名運動員接觸泳池壁/邊緣之前接觸假人(DQ60)。
(f)在進場和出場比賽者之間進行交換時,由第三名比賽者提供的協助(DQ39)。
(g)在下一位選手抓住假人之前釋放假人(即,每位選手的一隻手都必須與假人接觸)(DQ43)。
(h)第四名競爭對手在假人的頭部頂過10 m線(DQ23)之前,沒有將假人放在正確的攜帶位置。
(i)未能碰到終點牆/邊緣(DQ15)。
(j)一名選手完成比賽的兩條或更多回合(DQ40)。
(k)在前一個競爭對手碰壁之前(DQ41),離開起點。
(l)選手完成接力腿後再次入水(DQ50)
資料來源: 國際救生總會 競賽規則20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