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1 比賽項目描述
選手在分配好的道次上就位。在聽到出發的信號後,選手跑90公尺(成人70公尺)的距離到達終點線。比賽結束是依據選手胸部是否有超越線來判定且選手須身體呈現站立姿勢。
4.11.2 比賽開始
不允許有任何人為的出發阻擋,但選手可以在沙上挖洞或小丘來輔助出發。選手不得使用沙以外的物質輔助出發。在沒有裁判的允許下,不可移平道次上的沙。
4.11.3 路線
如下圖所示,沙灘短跑的路線從起點線到終點線共90公尺(成人70公尺)。20公尺的決賽緩衝區距離設置在道次尾端。
場地應為矩形和方型,且確保所有的選手都是跑相同的距離,然後由4根長為2公尺高且清楚有色的旗桿標出場地。
跑道是由上色的繩索所分開,放置在沙灘上以協助跑者在路線上能保持直行。跑道寬度必須為1.8公尺,最少為1.5公尺。
十道是較為理想,但最少一定要8個跑道。
選手整場比賽都要在所屬跑道上跑。
標號的木樁是用來辨別跑道,應設置在出發標誌前和終點線的上方。
集合線應設置在出發標誌後方5公尺處與其平行,由2公尺高的旗桿標出。
4.11.4 配備及服裝
看第8章 – 設備與器材標準及檢查程序。短褲和襯衫必須符合團隊的制服要求,選手可自行判定是否要穿。
選手要求穿著有色的服裝以協助判決。
4.11.5 判決
裁判應當站在可完全監督的位置。
兩位路線裁判應確保選手有跑在規定路線上。
終點裁判要決定排名,選手的排名是依照他們胸部任一部份是否有超越線來判定且選手必須跨越終點線後身體應呈現站直立的姿勢。
4.11.6 取消資格
除了在第2章提到的規則,4.1海洋競賽列出的規定也是失格之舉,以下行為將會被取消資格:
a) 未能完成指定路線(DQ12)。
資料來源: 國際救生總會 競賽規則2015-20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