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1 項目描述-12.5 公尺拋繩救生
在有時間限制的項目裡,選手要面向隊友(溺者)在靠近池邊剛質橫桿大約12.5公尺處拋出一條無負重的繩,之後將溺者往岸邊拉回終點牆。
a) 開始
:在一長哨聲下,選手踏入池內拋繩區,「拋繩者」將握住繩的一尾端,「溺者」在水中接住繩,沒有允許試拋的機會。
在第二長哨聲下,選手應迅速就位,所有選手就位於開始位置時,發令員就可給予「
Take your marks」的指令,當所有選手就位不動時,發令員就能發出開始的信號聲。
b) 開始位置:拋繩者應站在拋繩區面對溺者,雙腳併攏不動且雙手自然垂放身體側邊,可抓住拋繩的一邊末端。
溺者將在指定水道中踩水於靠近橫竿的那邊。
溺者應以一手或兩手抓住橫竿及繩的另一端。
c) 開始信號發起時: 拋繩者將收繩,再拋出到溺者所處位置(溺者抓住繩後),再將他或她往岸邊拉回直到溺者碰到終點牆。
為了避免任何干擾其他水道的可能,溺者不能離開水中且須處在所屬水道,若在裁判給信號之前,溺者嘗詴爬出水中坐到泳池邊將會被取消資格。
同樣地,拋繩者須維持在拋繩區內直到裁判宣布該項目比賽結束。
在嘗詴拋出繩索時拉到橫桿將不會受懲罰。
d) 正確拋法: 溺者只能在所屬抓住拋繩,分道標誌不算「水道內」,溺者可潛入水中找回拋繩,溺者在抓住拋繩之前不能放開橫桿。
只要溺者維持在所屬水道且沒有放開橫桿,他們可用腳或其他身體部分操縱拋繩到他們的水道內,再用手抓住拋繩。
e) 將溺者拉回岸邊
:當被拉回到岸邊時,溺者應面向前方且雙手緊握住繩子,選手不能以雙手交替方式「抓」拋繩。為安全起見,到達終點時溺者可放一手碰池壁,此舉不會被視為犯規。
溺者須戴上蛙鏡。
f)拋繩區:拋繩者需在池邊1.5公尺外且不能離開指定水道,若池邊台面击出,則以击出後的1.5公尺計算。
拋繩者必須保持一步距離在拋繩區的內側,拋繩者離開拋繩區(判定雙腳離開),是在拉回溺者或45秒完成信號響起前,將會被取消資格。
在不影響另一選手狀況下,且至少有保持一隻腳在拋繩區的內側,拋繩者的身體任一部分可碰觸或跨越拋繩線且不受懲罰。拋繩者腳的任一地方可跨越拋繩區前的池邊一樣不會受罰。
拋繩者可以抓住收回掉到拋繩區的拋繩線只要他們維持一隻腳於拋繩區內且不干擾到其他選手。拋繩者進入(或掉入)水中就會被取消資格。
g)時間限制:選手應於45秒內正確拋繩且把溺者拉回終點牆。若拋繩失敗,太短或拋出指定水道外,選手可無限次數重來直到45秒結束。在45秒完成信號響起前未將溺者拉回則視為「未完成」。
3.13.2 設備
a) 拋繩
:參閱第8章-設備與器材標準及檢查程序。拋繩線長應在16.5至17.5公尺範圍內,選手需使用主辦單位提供的拋繩。
b) 橫桿應位於水面上且離拋繩區12.5公尺,橫桿容許±0.1公尺的誤差。
3.13.3 取消資格
除了第2章的一般規則和3.1到3.3章節的概要是失格之舉,以下行為將會被取消資格:
a) 溺者在抓繩前放開橫桿(DQ51)。
b) 溺者在其他水道抓繩 (DQ54)。
c) 當拋繩者將溺者拉往終點牆時,溺者沒有面向前方(DQ55)。
d) 當拋繩者將溺者拉往終點牆時,溺者沒有兩手抓住拋繩(溺者可能放開一隻手只為了碰觸牆面)(DQ56)。
e) 溺者以雙手交替方式"爬"拋繩(DQ57)。
f) 拋繩者隨時離開拋繩區(判定雙腳離開),是在開始後且45秒完成信號響起前 (DQ52)。
g) 溺者在45秒完成信號響起前自行離開水中(DQ53)。
h) 拋繩者詴拋繩(DQ58)。
i) 到達終點時沒碰池壁(DQ15)。
注意
:未能在45秒完成信號響起前未將溺者拉回則視為「未完成」請看2.14章節。
資料來源: 國際救生總會 競賽規則2015-20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