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2 設備
a) 假人: 參閱第8章-設備與器材標準及檢查程序。假人在項目中應裝滿水及密封,選手必須使用主辦單位提供的假人。
b) 假人位置:假人應位於水深1.8公尺至3公尺之間,水深超過3公尺池內,假人應擺置一平台(或其他支撐器材)上,以達所要求的深度。
假人應平躺且頭朝終點位置且一橫線在17.5公尺,該線應位於假人胸前。
c) 假人出於水面:選手需在假人頭頂超過5公尺線前以正確方式拖帶假人。
3.9.3 取消資格
除了第2章的一般規則和3.1到3.3章節的概要是失格之舉,以下行為將會被取消資格:
a)在折返後和拿起假人前救者露出水面 (DQ22)。
b)採用泳內的任何設備(水道繩、階梯、排水設備或水下曲棍球配備)以協助帶假人出水面-不包括泳池底部(DQ17)。
c) 在假人頭頂超過5公尺線前未以正確方式拖帶假人(DQ18)。
d) 使用不正確的拖帶假人技術(如3.3章節-假人所述)(DQ19)。
e) 拖帶假人使其臉部朝下(看3.3章節-假人) (DQ20)。
f) 觸碰終點牆前放開假人(DQ21)。
g 到達終點時沒碰池壁(DQ15)。